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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独家“限量”款》危险货物也有“限量款”?

《海事独家“限量”款》危险货物也有“限量款”?
危险货物的“限量款”可不是指限量发售,而是指“有限数量运输”。“有限数量”顾名思义就是如包件内危... 我要询价

时间:2024-03-19 16:07:04   作者:欧宝电竞官网

产品描述

  危险货物的“限量款”可不是指限量发售,而是指“有限数量运输”。“有限数量”顾名思义就是如包件内危险货物数量较少且包装足够结实牢固(即采用限量内包装),可认为在运输中发生危险的可能性较低,而且即使发生泄漏等事故造成的影响也可控,风险较小,因此能适当降低运输要求。多年以前,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就已经响应日用消费品等行业呼吁,针对数量少危险性低的包装危险货物,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中制订了有限数量和例外数量运输的技术规定,对采用这些特殊包装形式的危险货物豁免了包装、标签等方面部分技术方面的要求。随后,以《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为基础制订的包装危险货物空运、陆运、海运(《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规定文件也逐步引入了上述概念和相关要求。

  众所周知,危险货物具有高度危险性,运输时规定了严格的包装条件,包装不标准或运输超量等问题都具有严重的安全风险隐患,稍有不慎就会造成泄漏,从而引发爆炸。近期,浙江台州油罐车爆炸,让大家再次对化学品的危险性有了深刻的感悟,还有天津事故等多次惨痛的教训,告诉我们肯定要提高对危险品的认识,一定要严格遵守危险货物限量条款,避免危险事故的发生,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自2019年起,湛江港出现了首类采用限量内包装形式海运的危险货物。该货物是一种工程建设用胶粘剂,联合国编号3259,包装类II,属于第8类的腐蚀性货物。

  这不,湛江海事局危防履约研究小组即可开展现场调研,充分了解这种货物性质和包装形式。

  现在我们就来看看,这种特殊包装形式的危险货物豁免的包装、标签等方面部分技术方面的要求,以及如何确保运输安全。

  相比正常包装的危险货物,限量内包装危险货物的运输要求明显得到放宽,海上运输时受到的限制更少,流转更快,有利于贸易发展。

  限量内包装就是在运输某种危险货物时,用许多小桶、小瓶替代大包件,然后将这些小包件置于一个结实的外包装内。而对于易破裂或易被戳穿的内包装,如用玻璃、瓷器或陶器或某些塑料等制成的内包装,还要使用合适的衬垫材料紧固于外包装内,使内装物的泄漏不会明显削弱衬垫材料或外包装的保护性能(《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4.1.1.5条款)。经过多种措施后,货物的潜在危险性就被有效地降低了。

  危险货物系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污染危害性等特性,易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而需要在运送过程中加以特别防护的物品。限量内包装危险货物只是通过特殊包装手段降低了运输风险,本质上还是属于危险货物,应该服从危险货物运输相关法律和法规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款明确船舶载运包装危险货物时,还应当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要求。法律和法规主要明确的是行政管理要求,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则规范了危险货物运输防护的技术措施。限量危险货物的包装、标记、标志和单证等要求不同于对“普通”危险货物的要求,托运人和承运人须了解清楚并认真执行。

  危险货物使用限量内包装形式运输时须采用组合包装,即首先要把危险货物放入内包装,然后把内包装再放在合适的外包装里。如上图所示,从湛江港出运的这种胶粘剂也是先装到塑料瓶“内包装”里,然后厂家再将少数的塑料瓶放到纸箱“外包装”中。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3.2章危险货物一览表第7a栏列出了每种物质适用的内包装限量,该条目数量为“0”时不得通过限量内包装条件运输。这种胶粘剂货物联合国编号是3259,包装类II,查阅《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3.2章危险货物一览表第7a栏可知货物限量内包装形式装运时适用的内包装限量是1千克,由上图可见符合要求。

  一般来说单个包件(即外包装附加内包装及危险货物)的总重量不能超过30千克。特殊情况下,如果内包装采用玻璃瓶、陶瓷、陶器或塑料等易于破碎或穿孔的材料,单个包件的总重量不能超过20千克。如上图所示,一个装载了该胶粘剂货物的纸箱总重量为13.6千克。

  限量内危险货物统一按照积载类A积载,即可以装载在运输船舶的舱面或舱内(《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7.1.3.2条款)。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7.2至7.7章的隔离要求,包括危险货物一览表第16b栏的规定均不适用于限量内包装危险货物之间的隔离,或者限量危险货物和其他“普通”包装危险货物之间的隔离。另外,《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3.4.4.1条款还提出了不一样的种类限量内包装危险货物装载在同一个外包装时的隔离要求。该胶粘剂货物包装箱内只有一种货物,综上所述,它与其他货物没有隔离要求。

  装运限量内危险货物的包件外表面不需要显示所装货物的危险品标志、海洋污染物标志、正确运输名称和联合国编号。但按照《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3.4.5.1条款要求,限量内危险货物包件的表面须显示如下限量危险货物包件标记。

  1.颜色:标记的顶部、底部和边缘线必须为黑色,中间区域最好为白色,若不是白色的话,须是与包件背景颜色形成鲜明反差的适当颜色。整体标志要让人感觉清晰且容易识别。

  2.尺寸:标记的最小尺寸要求为10厘米*10厘米,四方形黑线毫米,注意必须用黑色线,宽度也要严格按照此要求。如果由于包件尺寸受限,标记尺寸可减小至5厘米*5厘米,但需确保内容清晰可辨,同时四方形黑线毫米。

  当限量内危险货物包件置于集合包件内或成组装载时(即物流业俗称的“打托”,如上图所示),可选择两种方式显示限量危险货物标记:①如果包件上都显示了限量危险货物标记,且能代表全部危险货物的至少一个标记在打托后能被看到的话,就不需要在集合包件或成组件外表面另外显示限量危险货物标记;②包件上的限量危险货物标记都无法看到,则应该在集合包件或成组件表面另外显示限量危险货物标记,同时在集合包件表面显示至少12毫米高的“OVERPACK”字样。而如果集合包件或成组件中还有非限量包装的危险货物,则应该适用《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5.1.2.1条款中的规定,且只需对非限量包装危险货物适用。

  按照《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1.2章的定义,货物运输组件指的是公路罐车或货车、铁路罐车或货车、多式联运货物集装箱或可移动罐柜,或多单元气体容器。

  按照《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3.4.5.5.1、3.4.5.5.2条款要求,装载限量内危险货物的货物运输组件应显示以下标牌和标记。

  4.尺寸:货物运输组件表面的限量内危险货物标记尺寸为至少25厘米*25厘米。

  5.显示位置:根据《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5.3.1.1.4.1条款要求,集装箱、半挂车在每侧和每端应各显示一个标记。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3.4.6.1条款要求,除第5.4章具体规定的有关运输单证以外,限量内危险货物运输单证中须含有“Limited Quantities”或“LTD QTY”字样与货物运输说明。

  如果不同限量内包装的危险货物满足《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3.4.4.1.2条款要求而装在同一外包装里面时,应在运输单证中注明“按《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3.4.4.1.2规定运输”。

  该胶粘剂货物是《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未列明的危险货物,同时按照限量运输要求做包装,因此相对人在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申报时还应格外的注意下列事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护治理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第5点要求,限量内包装危险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污染危害性货物适运申报手续时,应充分了解货物的详细情况、理化特性、有关数据及《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对相关限量危险货物的要求,如实填写《限量危险货物证明》并提交海事管理机构。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3.4.1.2条款明确限量内包装危险货物不适用《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6.1.5节的包装试验规定,因此不要求提交由第三方出具的包装检验合格证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护治理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第6点要求,污染危害性不明货物的托运人,应当提交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污染危害性评估报告。而对于该胶粘剂货物来说,应该提交有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该货物联合国编号为3259,据此查询《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3章危险货物一览表对应条目第(6)列可知该货物应遵守特殊规定274(SP274),即“运输单证和包装标记的正确运输名称须以技术名称作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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